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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高句丽王城、王陵及贵族墓葬保护管理条例

  鼓励单位和个人将合法收藏的与高句丽王城、王陵及贵族墓葬有关的文物捐赠给国家。

  第十二条 高句丽王城、王陵及贵族墓葬的管理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保护、管理工作主要负责人应当取得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

  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保护、管理人员进行岗位培训。

  第十三条 高句丽王城、王陵及贵族墓葬的保护、管理经费和维修、建设等项资金的来源:

  (一)国家、省专项补助经费;

  (二)集安市财政预算经费;

  (三)门票和其他事业性收入;

  (四)社会捐赠;

  (五)其他合法收入。

  高句丽王城、王陵及贵族墓葬的保护、管理经费和维修、建设资金,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管理,专款专用,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侵占、挪用。

  第十四条 在丸都山城、王陵及贵族墓葬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在设有禁止拍摄标志的区域擅自拍摄;

  (二)擅自复制、拓印珍贵文物;

  (三)在文物和保护设施、展示设施、标志、界碑上张贴、涂写、污损、刻划、攀登,或者将其移动;

  (四)排放污水,倾倒垃圾;

  (五)吸烟、野炊,燃放烟花、爆竹,焚烧冥纸、树叶、杂草;

  (六)设置户外广告;

  (七)存放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

  (八)挖砂取土,修建人造景点和丧葬活动;

  (九)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五条 在国内城保护范围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禁止的行为;

  (二)不得擅自搭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

  (三)污水、烟尘应当实现达标排放,废渣、生活垃圾应当及时清运,不得随意堆放;

  (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六条 在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保护规划规定之外的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下列工程或者作业的,应当征得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具体方案由省人民政府批准,作业施工必须保证文物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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