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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高句丽王城、王陵及贵族墓葬保护管理条例

  (一)开展文物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登记;
  (二)依法制定管理制度,组织落实保护措施;
  (三)文物保护、管理的执法工作;
  (四)加强文物保护技术的研究与应用;
  (五)组织与文物相关的历史、文化、风俗等研究;
  (六)加强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基础设施的管理和维护工作;
  (七)改善游览、展示条件;
  (八)负责与日常保护、管理有关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省人民政府、通化市人民政府和集安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做好与高句丽王城、王陵及贵族墓葬保护、管理相关的工作。

  第十条 高句丽王城、王陵及贵族墓葬的下列文物为保护对象:

  (一)高句丽王城2座:丸都山城、国内城;

  (二)高句丽王陵12座:将军坟(YM0001号)、太王陵(YM0541号)、千秋墓(MM1000号)、西大墓(MM0500号)、临江墓(YM0043号)、YM2110号、YM0992号、MM0626号、MM2100号、MM2378号、QM0211号、QM0871号;

  (三)高句丽贵族墓葬27座:长川一号墓(CM001号)、长川二号墓(CM002号)、长川四号墓(CM004号)、冉牟墓(XM001号)、环纹墓(XM033号)、将军坟一号陪坟(YM0002号)、马槽墓(YM1894号)、散莲花墓(YM1896号)、YM2112号、五盔坟1号墓(YM2101号)、五盔坟2号墓(YM2102号)、五盔坟3号墓(YM2103号)、五盔坟4号墓(YM2104号)、五盔坟5号墓(YM2105号)、四盔坟1号墓(YM2106号)、四盔坟2号墓(YM2107号)、四盔坟3号墓(YM2108号)、四盔坟4号墓(YM2109号)、四神墓(YM2113号)、YM3319号、王字墓(SM0332号)、折天井墓(SM1298号)、兄墓(SM0635号)、弟墓(SM0636号)、龟甲墓(SM1204号)、角觝墓(YM0457号)、舞踊墓(YM0458号);

  (四)高句丽碑碣1通:好太王碑;

  (五)保护范围和控制地带内埋藏的与高句丽有关的和其他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文物。

  第十一条 高句丽王城、王陵及贵族墓葬属国家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挖掘、占有,不得转让、抵押,不得作为企业资产经营。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高句丽王城、王陵及贵族墓葬的义务,对损害、破坏其文物和历史风貌、环境的行为有权阻止、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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