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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高句丽王城、王陵及贵族墓葬保护管理条例

吉林省高句丽王城、王陵及贵族墓葬保护管理条例
(《吉林省高句丽王城、王陵及贵族墓葬保护管理条例》经吉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09年7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省内被列为世界文化遗产的高句丽王城、王陵及贵族墓葬的保护和管理,保持其历史风貌和真实性、完整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高句丽王城、王陵及贵族墓葬保护范围和控制地带内从事保护管理、生产生活、经营服务、旅游开发、参观考察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高句丽王城、王陵及贵族墓葬的保护范围,是指对文物保护对象及周围一定范围实施重点保护的区域;建设控制地带,是指在保护范围外,为保护高句丽王城、王陵及贵族墓葬的安全、环境和历史风貌,对建设项目加以限制的区域。

  保护范围由省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建设控制地带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由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划定并公布。

  第四条 高句丽王城、王陵及贵族墓葬的保护和管理,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统一领导高句丽王城、王陵及贵族墓葬的保护、管理工作;组织有关部门和通化市、集安市人民政府编制保护规划,报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后公布;协调、解决保护和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开展对高句丽王城、王陵及贵族墓葬的保护、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七条 通化市人民政府和集安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高句丽王城、王陵及贵族墓葬的保护和管理,并将其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集安市人民政府具体组织实施保护规划。

  第八条 集安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高句丽王城、王陵及贵族墓葬的日常保护、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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