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责起草的处(室、局)根据征求意见或者专家论证的情况,对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稿进行修改,形成征求意见稿,送交政策法规处。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当在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稿)送交政策法规处时,将不同意见一并提出,并说明不予采纳的理由。
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按照年度计划在提交厅务会议或厅长办公会议审议前三十天正式送达政策法规处。送达的材料应当包括法规、规章(草案)及起草说明(附电子文档)、汇总的主要意见及采纳情况。起草说明应当包括立法目的和依据、起草过程、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十一条 政策法规处对符合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稿),应当及时审查。审查时,应当听取有关处(室、局)的意见。必要时,可以组织有关处(室、局)对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稿)进行会审。对于不能协调一致的意见,应当报厅长或主管副厅长决定。
在审查或在会审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起草处(室、局)修改:
(一)不符合本规定第十条程序要求的;
(二)意见分歧大,需作较大调整的;
(三)内容与法律、法规、规章相矛盾的;
(四)条文内容不明确,适用性、可操作性差的。
政策法规处审查通过后,形成报厅长办公会议审议的送审稿。
第十二条 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行政规范性文件(送审稿)须经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厅长办公会议审议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行政规范性文件(送审稿)时,由负责起草的处(室、局)或政策法规处负责人在会议上作起草说明。
第十三条 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经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由政策法规处负责向省政府送审。
需以省政府或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和以国土资源厅名义下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厅办公室按照公文办理程序送分管副厅长签批后,报厅长签发。
第十四条 以国土资源厅名义下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起草处(室、局)应当自文件签发之日起15日内按下述材料要求报政策法规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