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以
宪法、法律、法规为依据;
(二)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
(三)稳定性与适时修改、废止相结合;
(四)与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协调统一;
(五)具有前瞻性和可操作性。
第四条 政策法规处负责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的组织、协调、审查、报送、备案等工作。
第五条 政策法规处根据省人大、省政府立法规划,结合国土资源改革和发展的需要,在各业务处(室、局)报送项目的基础上,拟定五年立法规划项目(草案),报厅长办公会议审定。
第六条 每年九月,厅机关各处(室、局)应向政策法规处报送下一年度的立法计划。提出制定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起草说明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名称、主要内容、制定时间及起草责任人。
政策法规处根据五年立法规划和厅工作安排,在综合各处(室、局)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当年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行政规范性文件起草工作建议方案,报厅长办公会议审定。
第七条 列入年度立法计划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由政策法规处根据机关各处(室、局)的职能分工,提出具体实施意见,报厅长或者主管副厅长批准。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内容涉及几个处(室、局)的,组成各有关处(室、局)参加的起草小组负责起草工作,起草工作的主办处(室、局)由厅长或者主管副厅长指定。
第八条 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内容应当包括制定的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权利义务的主体、具体规范的措施、奖惩办法、法律责任、施行日期等。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的每条内容均应有提示语,说明本条的内容。
第九条 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结构严谨、条理清晰、概念明确、文字简练、规范。
第十条 制定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行政规范性文件,负责起草的处(室、局)应当征求厅机关有关处(室、局)和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涉及省政府其他部门业务的,还应当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必要时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