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的通知
(浙土资办〔2009〕104号)
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厅机关各处(室、局):
《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已作修订,并经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九月十六日
第一条 为规范我厅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保证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行政规范性文件质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浙江省地方立法条例》、《
浙江省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办法》、《浙江省国土资源系统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厅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地方性法规(草案)是指本厅依据法律法规起草的、需报送省人民政府,经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同意后报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
规章(草案)是指本厅依据法律法规和上级行政规范性文件起草的、需报送省人民政府,经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同意后,以省长令形式公布的规章。
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我厅依照法律法规及上级行政规范性文件为省政府起草的,以省人民政府或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名义发布的有关国土资源管理方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代拟稿)或以本厅名义发布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有明确的法律责任,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在全省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性文件。
第三条 制定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应遵循以下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