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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废止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文件的通知


  26、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关于继续执行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收费标准的批复》(辽价函〔2007〕69号)

  27、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社会团体收费标准的通知》(辽价发〔1997〕37号)

  28、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农村“四荒”土地使用证收费标准的通知》(辽价费字〔1999〕68号)

  29、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发布我省人民检察院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辽价发〔1992〕210号)

  30、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发布我省法院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辽价发〔1992〕209号)

  31、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关于乡镇(街道)法律工作者考试收费标准的批复》(辽价发〔1992〕46号)

  32、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关于转发和发布中央、省两级管理的教育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辽价发〔1992〕207号)

  33、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对辽宁省肉灌制品、调味品生产销售实行许可证收费的批复》(辽价发〔1992〕174号)

  34、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关于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人才教育交流中心专业培训班收费标准的批复》(辽价费字〔1996〕37号)

  35、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关于转发和发布中央、省两级管理的电力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辽价发〔1992〕214号)

  36、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关于明确东电系统收取工程定额编制管理费的通知》(辽价发〔1994〕90号)

  37、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关于转发和发布中央、省两级管理的商业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辽价发〔1992〕49号)

  38、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酒类商品批发和零售许可证及年检收费标准的批复》(辽价函字〔1995〕64号)

  39、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关于酒类特殊商品管理费收费标准的通知》(辽价费字〔1997〕12号)

  40、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培训办班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辽价发〔2001〕151号)

  二、上述被废止文件中的相关收费政策规定,此前已有文件取消或停收相关收费项目的,按此前文件规定的时限执行;此前没有取消和停收明确文件的,从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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