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废止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文件的通知
(辽价发[2009]68号)
各市物价局、财政局,省直有关部门: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停止征收22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辽政发〔2008〕44号),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4〕100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532号),为防止被取消和停收的收费项目依照有关文件继续收费、或变换名目继续收费,经研究,对取消和停收的收费项目的收费标准文件,以及下发时间较早、内容基本过时,或收费主体已发生变化和没有规定执行期限的收费标准文件,予以废止,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废止以下收费标准文件
1、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关于转发和发布中央、省两级管理的公安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辽价发〔1992〕203号)
2、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关于辽宁省建设工程自动消防系统质量检验收费的批复》(辽价发〔1992〕107号)
3、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关于我省建设工程自动消防系统质量检验收费问题的函复》(辽价函字〔1994〕14号)
4、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关于核定户口迁移证件收费标准的通知》(辽价发〔1994〕117号)
5、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特种行业许可证收费标准的通知》(辽价发〔1994〕119号)
6、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分和式自行车牌证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批复》(辽价费字〔1999〕60号)
7、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关于
计算机信息系统工作人员安全培训收费标准的批复》(辽价费字〔1999〕61号)
8、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关于转发和发布中央、省两级管理的档案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辽价发〔1992〕5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