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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物价局关于新建住宅供电工程建设收费标准的通知

辽宁省物价局关于新建住宅供电工程建设收费标准的通知
(辽价发[2009]3号)


省电力公司,各市物价局

  经省政府同意,自2005年4月1日我省制定新建商品住宅供电工程统一收费统一建设政策以来,实现了供电工程公平成本,保证了供电工程质量建设,解决了居民入住后供电设施的维护问题等,取得了预期成效。经研究,决定继续实行统一收费、统一建设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供电工程建设费收费范围为新建住宅及附属公用建筑。计费面积按建设项目审批部门批准的建筑面积执行,工程竣工后按房产局核定的面积多退少补。

  二、供电基本容量配置。 每户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住宅,供电基本容量配置6千瓦;100平方米及以下住宅,供电基本容量配置4千瓦。住宅小区公建设施按每平方米40瓦配置。公用建筑按有关规定执行,其中设计用电负荷容量大于100千瓦的大型公用建筑不适用本通知。

  三、收费标准。按不同类型不同档次划分,民用住宅,沈阳、大连、鞍山市,全电缆工程每平方米90元,架空线与电缆相结合工程每平方米80元;抚顺、本溪、丹东、锦州、营口、辽阳、盘锦、葫芦岛市,全电缆工程每平方米80元,架空线与电缆相结合工程每平方米70元;铁岭、阜新、朝阳市,全电缆工程每平方米70元,架空线与电缆相结合工程每平方米60元;公用建筑每平方米相应增加10元。

  供电工程开工前,一次性交纳供电工程建设费的,5万平方米及以下规模的住宅小区一次性交费优惠5%;5万平方米以上规模的住宅小区一次性交费优惠10%。 住宅小区内的公益建筑,包括幼儿园,社区医院、敬老院按相应标准的80%收取。开发建设单位交纳供电工程建设费后,供电部门要根据开发建设工程进度,及时进行电力工程建设,保证用户电力供应。按用户要求增加配置容量的,民用住宅每户每提高1千瓦,收费标准提高10%。开发建设单位要求采用小型化设备或提高材料及设备配置档次需要提高收费标准的,提高标准部分由双方据实结算。对高可靠性供电建设工程收费按有关政策规定执行。临时施工用电仍按原规定执行。

  电梯、消防、水泵房、换热站、自行车棚、路灯及垃圾房等公建设施按规定配置容量的,不再收取费用。供电工程凡利用临时施工用电设施设备的,应扣除相应的费用。供电工程建设费不得在办理临时施工用电时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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