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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改进征地补偿费用预存制度的通知

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改进征地补偿费用预存制度的通知
(辽国土资发[2009]181号)


各市国土资源(规划和国土资源、国土资源和房屋)局:

  省政府《关于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切实维护农民合法权益的通知》(辽政发[2004]27号)中"征地前将不低于50%征地补偿费用存入专户"的征地补偿费用预存制度实施以来,较好地解决了拖欠征地补偿费用问题。但是最近在检查中发现个别地区、个别项目仍存在拖欠征地补偿费用问题。为彻底解决在土地征收中出现的截留、挪用、拖欠征地补偿费用问题,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经研究决定改进征地补偿费用预存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预存征地补偿费用的范围

  预存征地补偿费用主要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等,不含房屋拆迁费用。

  二、预存征地补偿费用的使用和管理

  1.在征地报批材料报送省国土资源厅审查之前,征(用)地申请单位将依法计列的征地补偿费用足额预先存入相关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开设的征地补偿费用专户,确保征地获批准后能够及时足额支付。

  2.征收土地、先行用地申请获得国务院或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市、县国土资源部门根据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依法将征地补偿费用拨付到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其中用于被征地农民社保的费用,拨付至社保基金专户;未获批准的,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将预存征地补偿费用如数退回原缴款单位

  3.不同建设项目、批次建设用地的征地补偿费用不得混用。

  4.按照"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封闭运行"的原则对预存征地补偿费用实行封闭管理。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强对预存征地补偿费用的监督管理。

  三、有关要求

  1.各地要加强组织协调,确保预存征地补偿费用制度落到实处。目前还没有开设征地补偿费用专户的地区,市、县国土资源部门要协商同级财政部门抓紧开设,并将开设专户情况报上级国土部门备案。

  2.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各地在报批建设用地材料时,必须将足额预存征地补偿费用证明以及金融部门出具的预存款进账凭证,随报批材料一并报送省国土资源厅;凡没有预存征地补偿费用证明及预存款进账凭证的建设用地报件,省国土资源厅一律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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