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建立项目收益分配制度。国有地勘单位以知识、技术、管理等要素按贡献参与国家出资地质勘查项目收益的分配。根据不同矿种和找矿成果,探矿权转让收益按照成交价款的20%-30%比例返给国有地勘单位。
五、建立配套投资勘查机制。鼓励国有地勘单位以原有探矿权、配套或追加投资等参与国家出资地质勘查项目。共同承担风险,分享相应投资收益。该方式形成的探矿权收益,原则上按投资比例确定。
六、以先进的技术和管理实施整装勘查。通过政府引导和调控,按照规范的市场运作方式,科学设置勘查区块,调控矿业勘查开发,依法整合矿业权,建立探矿权退出机制,利用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实施整装地质勘查。
落实地质勘查规划。在重要成矿区带逐步将同一矿种的探矿权和相邻的矿业权整合,统一设置重大专项勘查;对老矿山深部找矿,地勘单位可与矿业企业联合开展矿山深部及外围找矿工作,设置深部找矿专项。
七、拓展地质工作服务领域。引导国有地勘单位在强化地质矿产勘查的同时,加强工程地质、水文地质、环境地质、农业地质、城市地质和海洋地质等基础地质工作,增强地质产品和信息对社会公共服务能力。
国有地勘单位要不断开拓地质工作领域,为地方经济建设提供全方位的地质服务,发挥地质工作的基础性、先导性作用。
八、创建良好的地质找矿外部环境。依法规范地质勘查临时占地具体补偿标准,保护占地方和被占地方的合法权益。协调地方和各相关部门关系,大力营造有利于地质找矿的外部环境。
九、加大地质勘查投入。矿产资源补偿费和矿业权价款收益主要用于地质勘查工作。建立省市两级矿产资源补偿费和矿业权价款勘查投入配套机制。以大投入实现找矿大突破。积极争取国家地勘基金和专项资金重点用于地质找矿。
十、实施"走出去"战略。从政策和资金上,引导和鼓励省内国有地勘单位到境外开展我国及省内紧缺的矿产资源的勘查和开发,充分利用国外的资源和市场,把国外先进的技术、设备、管理引进来参与我省地质找矿,以补充我省紧缺矿产资源的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