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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服务保障辽宁沿海经济带发展措施的通知

  (六)加强用地前期介入,主动搞好征地服务。对市以上重点建设项目,在规划部门出具规划选址意见后,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及时开展征地前期工作,认真做好土地勘测定界、权属调查、征地告知、听证、确认工作,及时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七)建立用地报批“绿色通道”。对符合先行用地条件的国家、省级重点建设项目,及时办理先行用地手续。简化用地审批手续,优化审批程序,压减报件数量,强化动态监管,确保项目早开工、早建设。沿海经济带内省级以上开发区的用地报件可由直属分局直接组卷报其所在市政府。
  (八)落实“先补后占”,确保耕地占补平衡。加强耕地储备库建设,立足自身完成占补平衡任务。对耕地后备资源匮乏、在本区域内难以完成占补平衡任务的地区,报经省国土资源厅批准后,可在省内统一调剂、异地补充耕地,确保完成占补平衡任务。
  三、加大填海造地力度,积极拓展用地空间
  (九)沿海经济带各市县要把填海造地作为缓解用地压力、解决用地矛盾、拓展用地空间的重要出路,尽可能不占或少占耕地,尽可能不增加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尽可能利用填海造地、废弃盐田、未利用地摆放项目。
  (十)加强对填海形成的建设用地的规范化管理,积极引导填海造地。海域使用权人凭海域使用权证申请办理土地登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按划拨方式办理;应当有偿使用并可以协议出让的,可办理协议出让手续,土地出让金按出让土地市场价格扣除海域使用权人缴纳的海域使用金、填海成本以及补偿费的余额确定;应当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的,由市、县土地储备机构进行收购,收购价格根据海域使用权人已缴纳的海域使用金、填海成本、补偿费等合理确定。
  (十一)加强与海洋部门的协作配合,尝试推进海域使用权、土地使用权整体出让。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建设规划和海洋功能区划,对可以通过填海作为建设用地使用的海域,由国土资源和海洋部门共同编制海域使用权和土地使用权出让方案。业主依法缴纳海域使用金和国有土地出让金,领取海域使用证,实施填海造地工程并通过验收后,注销海域使用证,领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证。
  (十二)积极探索建立政府填海与企业用地相分离、以政府为主体的填海造地模式。国土资源、海洋、建设等部门密切配合,积极引导以政府为投资主体的填海造地公司或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按照《海域使用管理法》有关规定支付海域使用金,领取海域使用证,依法进行填海造地,竣工验收后按现行建设用地供应政策进行供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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