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科技厅关于开展辽宁省自主创新产品认定工作的通知
各市科技局:
为贯彻落实《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提高科技创新能力加速老工业基地振兴若干规定的通知》(辽政发[2006]10号)精神,鼓励企业开展自主科技创新,根据《辽宁省自主
创新产品认定管理办法(试行)》(辽科发[2009]37号),决定开展辽宁省自主创新产品(以下简称自主创新产品)认定工作。被认定的自主创新产品,经相关程序审定后优先列入辽宁省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目录。现将认定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自主创新产品认定工作遵循企业自愿申请的原则。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均可申请认定。申请认定的自主创新产品,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产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
(二)产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且权益状况明确。产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是指,申请单位经过其主导的技术创新活动,在我国依法取得的有效的专利、商标、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的所有权,或依法通过受让取得的中国企业、事业单位或公民在我国依法拥有知识产权的所有权或使用权。
(三)产品具有自主品牌。
(四)产品创新程度高。掌握产品生产的核心技术和关键工艺;或应用新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在结构、材质、工艺等方面对原有产品有根本性改进,显著提高了产品性能;或在国内外率先提出技术标准。
(五)产品技术先进,在同类产品中处于国内外领先水平。
(六)产品质量可靠。通过省以上质监部门有资质的实验室和检查机构的检测。属于国家有特殊行业管理要求的产品(如:医药、医疗器械、农药、计量器具、压力容器、邮电通信等产品),必须具有相关行业省以上主管部门的产品生产许可;属于国家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必须通过强制性产品认证。
(七)产品具有潜在的经济效益和较大的市场前景或能替代进口。
二、申请认定自主创新产品的单位须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一)辽宁省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申请表(见附件)。
(二)单位的法人营业执照(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若属中外合资,应提供在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股权结构。
(三)省级主管部门出具的关于产品专利、商标、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等知识产权权益状况的有效证明文件。涉及多个单位的,应提交与产品技术归属及权限有关的技术转让、许可、授权、合作生产、合作开发的合同或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