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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科学技术厅、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四)产品创新程度高。掌握产品生产的核心技术和关键工艺;或应用新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在结构、材质、工艺等方面对原有产品有根本性改进,显著提高了产品性能;或在国内外率先提出技术标准。
  (五)产品技术先进,在同类产品中处于国内外领先水平。
  (六)产品质量可靠。通过省以上质监部门有资质的实验室和检查机构的检测。属于国家有特殊行业管理要求的产品(如:医药、医疗器械、农药、计量器具、压力容器、邮电通信等产品),必须具有相关行业省以上主管部门的产品生产许可;属于国家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必须通过强制性产品认证。
  (七)产品具有潜在的经济效益和较大的市场前景或能替代进口。
  第五条 申请认定自主创新产品的单位须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一)辽宁省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申请表(见附件)。
  (二)单位的法人营业执照(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若属中外合资,应提供在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股权结构。
  (三)省级主管部门出具的关于产品专利、商标、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等知识产权权益状况的有效证明文件。涉及多个单位的,应提交与产品技术归属及权限有关的技术转让、许可、授权、合作生产、合作开发的合同或协议。
  (四)产品检测报告,或特殊行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
  (五)产品采用标准证明。
  (六)其他需提供的材料,包括环保达标证明及产品创新程度与生产规模等方面的有效证明。
  第六条 凡申请认定自主创新产品的企业,按要求向所在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填写《辽宁省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申请表》并附所需材料;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按本办法相关条款规定的条件对企业上报的产品及其材料进行审核,签署意见后上报省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省科技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对各市上报的产品,组织专家进行咨询、评价,对符合条件的产品予以认定,并向社会公示。
  公示无异议的,由省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省财政部门颁发辽宁省自主创新产品证书,有效期三年。有效期内,若产品状况发生变化,被授予单位应及时向省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对不再符合认定条件的产品,将取消其自主创新产品资格,并收回辽宁省自主创新产品证书。有效期满,被授予单位可再次申请认定,但应在有效期截止前三个月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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