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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科学技术厅、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辽宁省科学技术厅、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辽科发[2009]37号)


各市科技局、财政局,省直有关部门:
  现将省科技厅、省财政厅联合制定的《辽宁省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辽宁省科学技术厅
辽宁省财政厅
二00九年八月二十九日

  辽宁省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6〕6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提高科技创新能力加速老工业基地振兴若干规定的通知》(辽政发[2006]10号)精神,鼓励企业开展自主科技创新,规范辽宁省自主创新产品(以下简称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科技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负责自主创新产品认定工作及相关管理和监督。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科学的原则组织开展自主创新产品认定工作并发布辽宁省自主创新产品目录。对列入自主创新产品目录的产品积极向国家相关部门推荐进入国家自主创新产品目录。
  第三条 自主创新产品认定工作遵循自愿申请的原则。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均可申请认定。自主创新产品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遇有特殊情况,省有关部门可根据需要随时认定。
  第四条 申请认定的自主创新产品,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产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
  (二)产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且权益状况明确。产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是指,申请单位经过其主导的技术创新活动,在我国依法取得的有效的专利、商标、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的所有权,或依法通过受让取得的中国企业、事业单位或公民在我国依法拥有知识产权的所有权或使用权。
  (三)产品具有自主品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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