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及单位自筹等其他资金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达到限额标准的,无论采取何种采购方式,均实行国库集中支付。采购资金支付按财政分级管理的原则分别支付本级采购项目的资金。
七、各级政府要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完善预算、采购、核算等制度,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对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提高财政性资金的使用效率。
附件:青海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二日
附件:
青海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
一、集中采购目录
(一)货物类
1、通用设备
(1)一般电器设备:摄影、摄像器材、电视机、录像机、通讯器材、吸尘器、碎纸机、空气调节设备、其他电器设备
(2)办公自动化设备:计算机、打印机、传真机、复印机、速印机、投影仪、扫描仪、刻录机、UPS电源
(3)办公家具:办公家具、宿舍家具、床上用品等
(4)机动车辆:轿车、越野车、旅行车、大客车、摩托车、专用等其他车辆
2、专业设备
(1)电梯及配套设备
(2)锅炉及配套设备
(3)网络设备、专业软件
(4)医疗设备及器械、器材、计划生育设备、兽医用品等设备
(5)安保、交通监控设备
(6)消防、警用器材及设备
(7)环保设备、器材及道路清扫设备
(8)教学、科研实验设备及器材
(9)广播、电视专用设备
(10)文艺、舞台灯光、音响设备及器械
(11)体育设备
(12)图书及教材
(13)救灾、抗灾、防汛、储备等物资和设备
(14)通讯设备
(15)太阳灶、藏毯机梁
(16)水利、气象研究专用设备
(17)无线电防震、防雷、地质勘察专用设备
3、公务制装
4、消耗用品:纸张、硒鼓
5、农牧用疫苗、农药及农机器具等
6、药品
7、其他有特殊要求的采购项目
(二)工程类
1、建筑物新建、改建、扩建
2、房屋修缮、装修、装饰
3、绿化、环保、体育健身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