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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


  六、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及单位自筹等其他资金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达到限额标准的,无论采取何种采购方式,均实行国库集中支付。采购资金支付按财政分级管理的原则分别支付本级采购项目的资金。

  七、各级政府要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完善预算、采购、核算等制度,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对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提高财政性资金的使用效率。

  附件:青海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二日


  附件:
 青海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

  一、集中采购目录
  (一)货物类
  1、通用设备
  (1)一般电器设备:摄影、摄像器材、电视机、录像机、通讯器材、吸尘器、碎纸机、空气调节设备、其他电器设备
  (2)办公自动化设备:计算机、打印机、传真机、复印机、速印机、投影仪、扫描仪、刻录机、UPS电源
  (3)办公家具:办公家具、宿舍家具、床上用品等
  (4)机动车辆:轿车、越野车、旅行车、大客车、摩托车、专用等其他车辆
  2、专业设备
  (1)电梯及配套设备
  (2)锅炉及配套设备
  (3)网络设备、专业软件
  (4)医疗设备及器械、器材、计划生育设备、兽医用品等设备
  (5)安保、交通监控设备
  (6)消防、警用器材及设备
  (7)环保设备、器材及道路清扫设备
  (8)教学、科研实验设备及器材
  (9)广播、电视专用设备
  (10)文艺、舞台灯光、音响设备及器械
  (11)体育设备
  (12)图书及教材
  (13)救灾、抗灾、防汛、储备等物资和设备
  (14)通讯设备
  (15)太阳灶、藏毯机梁
  (16)水利、气象研究专用设备
  (17)无线电防震、防雷、地质勘察专用设备
  3、公务制装
  4、消耗用品:纸张、硒鼓
  5、农牧用疫苗、农药及农机器具等
  6、药品
  7、其他有特殊要求的采购项目
  (二)工程类
  1、建筑物新建、改建、扩建
  2、房屋修缮、装修、装饰
  3、绿化、环保、体育健身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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