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采取民办公助、以奖代补、先建后补等方式,积极引导和吸引社会资金、民间资金投入农牧业,增强农牧民发展农牧业生产的积极性。
5、建立和完善偿债机制、有效防范债务风险制度,积极拓宽农业利用外资渠道,努力扩大农业利用外资规模,有针对性地争取有利于提高农牧业生产技术水平的项目,利用外资增强我省农牧业综合生产能力。
6、积极提供优惠政策、优质服务、项目支持等,努力吸引省外资金投入农业领域,重点吸引东部发达地区资金、项目、技术投入我省农畜产品生产加工环节,做大做强农牧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增强对农牧民的辐射带动能力。
(三)完善各类支农资金整合使用机制
1、依据《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整合资金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意见的通知》(青政办〔2007〕24号),逐步将各类财政预算安排的支农资金,投入农牧业的各项政府性资金、基金,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对农业的贷款、赠款,援助青海的帮扶资金等整合起来,捆绑使用。
2、健全以政府牵头、相关部门组成的支农资金整合机构或联席会议制度,明确和落实各级涉农项目、资金管理部门在整合资金中的职责,建立相应的工作协调机制,统筹规划和实施支农资金整合工作,避免支农资金重复投资、多渠道安排、多单位支配、多部门使用的现象。
3、省财政和有关部门要切实改进项目和资金管理方式,充分发挥省农牧部门宏观管理和指导全省农牧业发展的职能,本着有所为、有所不为的原则,提出年度项目建设计划,报省政府批准。通过采取项目备案制和审查备案制等手段,逐步把项目选择权和资金安排权下放到县级政府,由各县级政府按照当地发展思路、新农村建设规划和各类专项资金的管理规定,科学、合理地整合项目和资金,省有关部门要将管理重点转移到对项目、资金的监督管理和对下级的业务指导上,为有效整合支农资金提供保障。
4、采取科学合理的整合方式,按照“以县为主、自下而上,各级联动、分级整合”的原则,围绕农牧业产业规划,采取项目带动、产业带动等方式,搭建整合平台,按照“渠道不乱、用途不变、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的原则,将性质趋同、目标接近的资金捆绑打包、拼盘使用,形成支农资金整合格局。
(四)建立县级支农信贷担保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