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工伤保险待遇计算办法的通知
(大劳发〔2009〕90号)
各区、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险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决定从2009年1月1日起,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工伤保险有关待遇计算办法。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已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时,计算基本养老金使用的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不再执行社保年度,调整为执行自然年度。即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达到退休条件人员,计算基本养老金使用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自然年度内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公布之前,达到国家规定退休条件人员办理退休手续时,暂按上年公布的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并预发基本养老金,待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公布后再重新计算基本养老金并补发差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