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长春市中小企业发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长府办发〔2009〕4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长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长春市中小企业发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九年九月十日
长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长春市中小企业发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吉厅字〔2009〕16号),组建长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长春市中小企业发展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划入原市经济委员会(市中小企业发展局)和原市信息产业局的职责。
(二)划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工业行业规划和产业政策制定并组织实施、规定权限内工业及信息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等工业行业管理职责。
(三)划入原由市政府办公厅承担的开发区建设组织协调职责。
(四)将煤炭行业管理、电力行业管理职责划归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五)将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划归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六)将君子兰产业发展管理服务职责划归市农业委员会。
二、主要职责
(一)提出全市新型工业化发展战略和政策,协调解决新型工业化进程中的重大问题,拟订并组织实施工业和信息化的发展规划,推进产业结构战略性调整和优化升级,推进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
(二)拟订并组织实施工业行业发展规划、计划和产业政策,提出优化产业布局、结构的政策建议,起草相关法规和规章草案,拟订行业技术规范和标准并组织实施,指导行业质量管理工作。
(三)监测、分析全市工业运行态势,统计并发布相关信息,进行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协调解决工业经济运行发展中的有关问题并提出政策建议,负责工业应急管理、产业安全和国防动员有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