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广播电影电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长府办发〔2009〕4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长春市广播电影电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九年九月十日
长春市广播电影电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吉厅字〔2009〕16号),长春市广播电视局更名为长春市广播电影电视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和下放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划入市文化局指导电影发行、放映工作等有关职责。实行对电影工作的统一归口管理。
(三)将动漫(不含影视动漫和网络视听中的动漫节目)管理职责划归市文化局。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党和国家广播电影电视宣传、创作的方针政策,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和创作导向。
(二)起草广播电影电视和信息网络视听节目服务的地方性法规和市政府规章草案,推进广播电影电视领域的体制机制改革。
(三)组织推进广播电影电视领域的公共服务,组织实施广播电影电视重大工程,扶助少数民族、边远贫困地区广播电影电视建设和发展,指导、监管广播电影电视重点基础设施建设。
(四)拟订广播电影电视事业、产业发展规划,指导、协调广播电影电视事业、产业发展,管理全市性广播电影电视活动。
(五)负责广播电影电视、信息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和业务的监管并实施准入和退出管理。
(六)监管广播电影电视节目、信息网络视听节目和公共视听载体播放的视听节目,审查其内容和质量。
(七)指导广播电影电视和信息网络视听节目服务的科技工作,负责监管广播电影电视节目传输、监测和安全播出。
(八)指导、管理广播电影电视对外及对港澳台的交流与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