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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交通运输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十)人事处

  负责局机关及所属单位的干部人事、工资、机构编制、奖惩、培训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管理等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管理工作,指导局属单位离退休干部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及所属单位的目标管理工作。

  (十一)党委办公室

  负责本系统的政治思想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党建工作及所属党的基层组织和党员的管理工作、理论学习和培训工作;负责局属单位的领导班子建设和领导干部管理等工作;指导本系统工会、共青团、妇联工作。

  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室)和机关党委按党章和有关规定设置。

  四、人员编制

  市交通运输局机关行政编制57名,机关工勤人员数量5名(仍划入机关服务中心)。

  领导职数:局长1名、副局长3名,党委副书记兼纪委书记1名;处级领导职数18名(含纪委专职副书记和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各1名)。

  五、其他事项

  (一)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所属市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公室(市城市公共汽电车管理办公室、市出租汽车从业人员职业培训中心)划归市交通运输局管理。

  (二)综合运输体系规划编制方面的职责分工。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协调组织编制全市综合运输体系规划;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综合运输体系规划与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衔接平衡。

  (三)城市地铁、轨道交通方面的职责分工。市交通运输部门指导城市地铁、轨道交通的运营;市规划、建设部门指导城市地铁、轨道交通的规划和建设。上述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确保城市地铁、轨道交通规划与城市公共交通整体规划的有效衔接。目前,轻轨在建期间的运营暂由市建设部门负责指导。

  (四)河道采砂管理的职责分工。国土资源部门对保障河道内砂石资源合理开发利用负责;水利部门对河道采砂影响防洪安全、河势稳定、堤防安全负责;交通运输部门对河道采砂影响通航安全负责。由水利部门牵头,会同国土资源、交通运输等部门,负责河道采砂监督管理工作,统一编制河道采砂规划和计划。河道采砂的水上执法监管,要充分发挥交通运输部门执法机构的作用。

  (五)空车配货站扰民问题的监督管理职责分工。工商部门负责经营许可和对无证照经营行为的查处;交通运输部门负责货运站(点)和货运车辆的行业准入与监管,查处无证经营行为;环保部门负责对产生噪音等污染环境行为的行政处罚;属地市容环卫管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占道经营等有关市容环卫管理方面违法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市市容环卫管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对属地执法监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公安部门依法负责交通秩序、静态停车及治安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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