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交通运输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长府办发〔2009〕5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长春市交通运输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九年九月十日
长春市交通运输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吉厅字〔2009〕16号),组建长春市交通运输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划入原市交通局的职责和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的城市客运管理(含城市公交、出租汽车等)职责。
(二)取消和下放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公路运输管理费和农村拖拉机养路费等交通规费的管理职责。
(三)加强综合运输体系的规划协调职责,优化交通运输布局,促进各种运输方式相互衔接,加快形成便捷、通畅、高效、安全的综合运输体系。
(四)加强统筹区域和城乡交通运输协调发展职责,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大力发展农村交通,加快推进区域和城乡交通运输一体化。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交通运输行业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划、政策和标准,起草全市有关交通运输工作的法规和规章草案,拟订相关政策和标准;拟订全市交通运输行业发展战略、规划并组织实施;参与拟订物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拟订有关政策和标准并监督实施;负责交通运输体制改革相关工作。
(二)承担涉及全市综合运输体系的规划协调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综合运输体系规划,组织陆路、水路交通运输枢纽规划和管理;参与城市地铁、轨道交通等综合运输枢纽的规划工作。
(三)承担全市道路、水路运输市场监管责任。负责城乡客运及有关设施的规划和管理工作,负责出租汽车行业管理;负责全市道路、水路运输及车辆租赁、机动车维修检测、船舶检验、驾驶员(船员)培训、运输服务等交通运输行业管理;组织实施治理公路“三乱”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