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市直机关事务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长府办发〔2009〕5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长春市市直机关事务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九年九月十日
长春市市直机关事务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吉厅字〔2009〕16号),设立长春市市直机关事务管理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增加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职责及市直机关节约能源管理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机关事务工作的方针政策,拟订市直机关事务工作的政策规定和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拟订市直机关后勤体制改革的政策、规划和办法并组织实施;指导市直机关后勤服务工作,推动机关后勤服务单位的改革和发展。
(二)负责指导全市的公共机构节能工作。拟订全市公共机构节约能源的规划、相关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市直机关节约能源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规划、相关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能耗统计、监测和评价考核工作。推动公共机构节能。
(三)负责市直机关和市委、市政府直属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的房地产管理,制定相应管理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市直机关办公用房、职工住房基建计划、投资、建设、修缮项目、产权产籍和物业管理。管理市直机关房屋建设、修缮项目及经费;负责市直机关及所属单位用地相关管理工作;负责市级领导干部住宅管理;负责市直机关部分职工住房的物业管理。
(四)负责市直机关汽车编制核定、配备标准、调配、更新、报废管理和集中申购的报批等相关工作;负责统一配备市级领导(含离退休领导)公务用车。
(五)负责党和国家领导人来长的接待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规定级别的领导干部及随行团组来我市学习、考察、经贸活动的接待工作;参与全市重大活动的接待工作及市级领导外出考察的生活保障工作;指导全市政务接待工作;管理市政府所属宾馆和接待用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