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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七)负责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赔偿、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收费等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实施以及行政执法中具有普遍性问题的研究工作,提出相应对策建议;承办申请市政府裁决的行政复议案件,完善行政复议责任追究制度;承办市政府行政诉讼案件的应诉工作,并代市政府出庭应诉;协调、指导、监督全市的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

  (八)组织开展政府法制理论、工作研究和法制宣传,负责对外法制业务交流;开展行政法规咨询与服务工作;协调有关部门编制并组织实施法制培训计划;负责有关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汇编及译审工作。

  (九)联系长春仲裁委员会工作。

  (十)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设6个内设机构:

  (一)秘书处

  负责综合协调机关日常工作;负责办机关政务运行和各项管理制度的起草并组织实施;负责以部门名义下发文件的审核、制发工作;负责重要会议的组织和会务工作;负责秘书事务、文书档案、公共关系、提案和议案办复、信访、保密、保卫工作;负责办公自动化工作;负责机关公共事务和行政后勤管理工作;负责办机关及所属单位的干部人事、工资、机构编制、奖惩、培训、专业技术职务评聘、退休干部管理等工作;负责办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目标管理和行政监察工作;负责财务和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二)综合调研处

  负责拟订全市政府法制工作计划和规划;负责调查研究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中的重要问题和法律、法规、规章实施中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参与市政府交办的涉法事项的调查研究并提出建议;负责文字综合工作;承担政府法制理论、工作研究和学术交流工作;负责政府法制信息宣传工作;负责法律、法规、规章汇编和民族语言文本、外文文本的译审工作。

  (三)行政法制处

  承办市政府综合部门、文教卫生部门、政法部门的立法协调工作;负责编制、组织实施政府规章立法计划;负责地方性行政法规和规章草案及修订草案的调研、审查、修改、论证工作;代市政府起草或组织起草重要的政府规章草案;负责有关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的征求意见工作;负责政府规章立法项目的公开征集、立项调研、成本效益分析以及后评估工作;代市政府起草关于地方性法规“立、改、废”的提案;负责政府规章的清理并提出处理建议;承办有关地方性法规的应用解释和市政府规章的立法解释;承办政府规章、通告的上报备案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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