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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长府办发〔2009〕5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长春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九年九月十日

  长春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吉厅字〔2009〕16号),设立长春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加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中紧迫性、重要性问题涉及的政府法制工作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负责组织贯彻实施国家和省关于加强依法行政工作的相关方针、政策;统筹规划并协调落实市政府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调查研究依法行政和政府法制建设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出相应意见和建议。

  (二)承担统筹规划市政府立法工作的责任并负责组织实施工作。拟订市政府年度和阶段性立法计划;代市政府起草或组织起草有关重要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负责对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的审查、修改和论证。

  (三)负责市政府作为议案提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发布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提出地方性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废止和修改的意见、建议;承办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草案征求意见工作;负责承办市政府规章的有关立法解释工作。

  (四)指导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依法行政工作;协调解决政府部门之间在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中的矛盾和争议。

  (五)负责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负责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负责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

  (六)承担市政府及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事前审查和备案审查责任,根据不同情况提出处理建议;负责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备案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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