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市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市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预算的执行情况、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
2.县(市)、区人民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市级财政转移支付资金。
3.使用市财政资金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财务收支。
4.市政府投资和以市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
5.市属国有企业和地方金融机构、市政府规定的市属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企业和地方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和损益。
6.市政府部门管理和由市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环境保护资金、社会捐助资金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
7.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由市审计局审计的其他事项。
(五)按规定对市管党政领导干部及依法属于市审计局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实施经济责任审计;组织、指导全市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六)组织实施对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执行情况、财政预算管理或国有资产管理使用等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七)依法检查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督促纠正和处理审计发现的问题,依法办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提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市政府裁决中的有关事项;协助配合有关部门查处相关重大案件。
(八)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工作,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对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组织审计专业培训。
(九)与县(市)、区人民政府共同领导县(市)、区审计机关;依法领导和监督全市审计机关的业务,组织全市审计机关实施特定项目的专项审计或审计调查,纠正或责成纠正全市审计机关违反国家规定做出的审计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协管县(市)、区审计机关负责人。
(十)承办市政府和省审计厅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审计局设11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综合协调机关日常工作;拟订全市审计工作规划和年度审计项目计划;负责局机关政务运行和相关管理制度的起草并组织实施;负责以部门名义下发文件的审核、制发工作;负责重要会议的组织和会务工作;负责秘书事务、文书档案、公共关系、调查研究、信息宣传、保密等项工作;负责协调提案和议案办复及信访案件办理工作;负责办公自动化工作;负责机关公共事务和行政后勤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财务和资产管理及所属单位的财务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