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长府办发〔2009〕5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长春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九年九月十日
长春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吉厅字〔2009〕16号),设立长春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下放已由市政府公布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取消促进生殖健康产业发展的职责。
(三)增加参与全市人口基础信息库建设的职责。
(四)加强对全市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综合协调,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加强全市人口发展战略研究和人口功能区研究,稳定低生育水平。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订全市人口发展战略;提出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目标和任务建议;提出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的政策建议。
(二)编制并组织实施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和事业发展规划;对人口和计划生育规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估,稳定低生育水平。
(三)起草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地方性法规和市政府规章草案,拟订相关政策规定;协调推动有关部门、群众团体履行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相关职责;承担市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的具体工作;促进人口和计划生育方针政策在教育、卫生、民政、农业、文化、就业和社会保障等工作中的衔接配合;会同有关部门提出促进出生人口性别平衡的政策措施。
(四)研究提出促进人口有序流动、合理分布的政策建议;规范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组织建立市、县、乡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共享和公共服务工作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