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长府办发〔2009〕6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长春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九年九月十日
长春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吉厅字〔2009〕16号),设立长春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副局级),由市卫生局管理。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爱国卫生工作方面的方针、政策、法规和规章;拟订全市有关爱国卫生工作方面的法规、规章草案和中长期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统一规划、部署全市爱国卫生工作;根据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的决议,指导、协调、督促并考核各委员部门及辖区内的组织履行其承担的爱国卫生工作职责。
(三)负责组织实施农村改水改厕工作、城乡病媒生物防制(除四害)工作、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和无烟单位的创建工作。
(四)负责巩固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成果,组织开展建设“健康城市”相关工作;负责组织协调全民健康教育,普及科学卫生知识,开展公共卫生工作的交流与合作。
(五)负责组织实施各级卫生县(市)区、街道、社区、乡(镇)、村(屯)的创建工作和卫生先进单位的创建工作;负责对公共卫生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价评比;负责城乡群众性公共卫生监督,组织社会性卫生监督活动,动员全民参加爱国卫生运动,开展全市性卫生检查评比活动。
(六)参与制定重大疫情、灾情、食物中毒和职业病危害事故等突发公共事件的防范措施和应急对策。
(七)承担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八)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设2个内设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