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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大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外地建筑企业进连施工管理工作的通知

  市建委是全市管理外地建筑企业的行政主管部门。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负责辖区内外地建筑企业的备案登记管理和“三固定”确认工作。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行15%抽查制度。

  外地建筑企业进连施工,凡是总承包和专业承包的,不得从事劳务分包作业;凡是进行劳务分包的,其劳务作业只能分包给获得资质的劳务企业。

  二、做好外地建筑企业的工商、税务登记和“三固定”核查等工作

  外地建筑企业应在工程招投标前办理工商和税务登记手续,应按照《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全省建筑业发展的若干意见》(辽政发〔2009〕16号)和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地税局、省工商局《关于加强省外建筑业施工管理工作的通知》(辽建发〔2009〕27号)的规定,在我市设立独立的法人企业或非法人企业分支机构,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三固定”核查工作的具体程序是:由外地建筑企业提出申请,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外地建筑企业提供的资料原件,在复印件上加盖审核印章,并现场确认外地建筑企业“三固定”的具体情况,符合要求后在《外埠企业入连备案登记表》上签署意见;市级各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职责范围内相关资料及内容的审核,并在大连《外埠企业入连备案登记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单位公章。省外建筑企业由市建委在《外埠施工企业入辽备案登记表》上签署意见。外地建筑企业应健全各项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质量、文明施工等措施,按要求向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各类报表。

  三、做好外地建筑企业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收缴工作

  依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辽宁省农民工权益保护规定》和《大连市关于解决拖欠和克扣建筑业农民工工资问题的规定》、《大连市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规定》的要求,外地建筑企业需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具体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四、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依法规范外地建筑企业施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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