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建委是全市管理外地建筑企业的行政主管部门。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负责辖区内外地建筑企业的备案登记管理和“三固定”确认工作。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行15%抽查制度。
外地建筑企业进连施工,凡是总承包和专业承包的,不得从事劳务分包作业;凡是进行劳务分包的,其劳务作业只能分包给获得资质的劳务企业。
二、做好外地建筑企业的工商、税务登记和“三固定”核查等工作
外地建筑企业应在工程招投标前办理工商和税务登记手续,应按照《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全省建筑业发展的若干意见》(辽政发〔2009〕16号)和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地税局、省工商局《关于加强省外建筑业施工管理工作的通知》(辽建发〔2009〕27号)的规定,在我市设立独立的法人企业或非法人企业分支机构,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三固定”核查工作的具体程序是:由外地建筑企业提出申请,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外地建筑企业提供的资料原件,在复印件上加盖审核印章,并现场确认外地建筑企业“三固定”的具体情况,符合要求后在《外埠企业入连备案登记表》上签署意见;市级各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职责范围内相关资料及内容的审核,并在大连《外埠企业入连备案登记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单位公章。省外建筑企业由市建委在《外埠施工企业入辽备案登记表》上签署意见。外地建筑企业应健全各项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质量、文明施工等措施,按要求向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各类报表。
三、做好外地建筑企业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收缴工作
依据《
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
辽宁省农民工权益保护规定》和《大连市关于解决拖欠和克扣建筑业农民工工资问题的规定》、《大连市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规定》的要求,外地建筑企业需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具体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四、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依法规范外地建筑企业施工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