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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大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外地建筑企业进连施工管理工作的通知

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大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外地建筑企业进连施工管理工作的通知
(大建委发〔2009〕239号)


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地方税务局、工商局,各有关单位:

  随着我市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建筑市场的开放,越来越多的外地建筑企业进入我市施工,尤其一些优秀外地建筑企业的进入,对增强我市经济建设力量,促进我市建筑业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也有部分外地建筑企业采取挂靠、出借(卖)资质等手段,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文件违法承揽工程进入我市施工;有的企业管理不规范,工程质量监督、安全生产管理和文明施工保证体系不健全,工程管理水平低,工程质量差,安全事故隐患多;有的缺乏诚信,不讲企业信用,短期行为严重;有的劳动用工管理不规范,克扣或拖欠务工人员工资情况严重,造成社会不稳定因素等,这些问题对我市建筑市场秩序造成了严重影响。

  为进一步加强外地建筑企业管理工作,规范我市建筑市场秩序,鼓励优秀外地建筑企业到我市安家落户,带动我市建筑业进一步发展,保证我市建设工程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做好外地建筑企业进连施工备案登记管理工作

  外地建筑企业,是指具有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地不在我市,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建筑装修装饰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活动的建筑企业(含城市园林绿化企业)。外地建筑企业应当按照《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全省建筑业发展的若干意见》(辽政发〔2009〕16号)、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地税局、省工商局《关于加强省外建筑业施工管理工作的通知》(辽建发〔2009〕27号)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核查外埠施工企业在辽分支机构“三固定”情况的通知》精神,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外地建筑企业均应填报《外埠企业入连备案登记表》,并提供“三固定”(固定管理人员、固定办公地点、固定联络电话)确认手续和其他相关资料;省外的建筑企业还应持《外埠施工企业入辽备案登记表》到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理入省备案登记。外地建筑企业在取得市建委出具的《通知书》后,方可参加单项工程投标。外地建筑企业办理单项工程备案登记,应提供真实有效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单项工程备案登记采取一个项目一办理、一登记的原则。未中标的,《通知书》自动失效。未办理单项工程备案登记,不得办理《施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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