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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人口基础信息资源共享工作的通知


  统计部门负责提供:年度人口抽样调查数据等信息。

  四、具体工作要求

  (一)村(居、社区)级工作人员在采集人口信息过程中要加强合作和交流,尽量避免重复采集,在信息采集源头上确保人口信息的一致。

  (二)市及区(市、县)部门间人口基础信息资源共享主要以统计数据为主。乡(镇、街道办事处)级的部门间人口基础信息资源共享主要以名册信息为主,乡(镇、街道办事处)人口计生部门和公安部门要相互配合,重点核对2000年至2009年出生的人口信息。

  (三)各级各有关部门在开展人口信息资源共享工作中,必须严格遵守保密规定,注意保护群众隐私,切实做好人口信息的安全保密工作。

  附件:贵阳市人口数据资源共享部门联系制度

  二○○九年九月十日

  附件:
  贵阳市人口数据资源共享部门联系制度

  为确保市级各相关部门人口数据交流工作的顺利进行,实现人口计生、公安、卫生、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教育、统计等部门间的人口基础信息资源共享,特制定本制度。

  一、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公安局、卫生局、民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和统计局等部门指定本部门负责人和人口数据交流的具体业务处(科)室和人员。

  二、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负责牵头组织市级相关部门定期交流人口数据,组织召开人口信息资源共享联席会议,协调和解决人口信息资源共享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三、市有关部门按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人口基础信息资源共享工作的通知》要求,结合本行业部门实际,确定本部门可提供涉及人口信息的数据表册,定期报送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汇编,定期向各相关部门发布。

  四、根据人口数据统计周期,各有关部门分别按月、季度或年度交流数据。按月(季)交流的人口数据于每月20日(节假日顺延)交流上月(季)人口数据,按年度交流的人口数据于次年2月前交流上年人口数据。

  五、市有关部门以电子文档(EXCEL文件格式)进行人口数据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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