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建立市安委会办公室例会制度的通知
(津安办〔2009〕35号)
市安委会成员单位、各区县安委会办公室: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指示要求,更好地发挥市委会办公室综合协调作用,及时总结交流各部门、各区县安全生产情况和动态,指导和推动重大安全生产问题的协调解决,市安委会办公室决定建立例会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例会时间
市安委会办公室例会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时间为每季度月末的25日(逢节假日顺延)。特殊情况可以临时组织召开会议。
二、召开方式
市安委会办公室例会以集中或分片形式召开,会议依据工作特点和具体要求组织专业性或综合性的工作例会。市安委会办公室例会由市安委会办公室(市安监局协调处)承办。
三、参会人员
市安委会办公室例会的参加人员主要包括:市安委会成员单位的联络员,区县安委会办公室负责人或联络员。市安委会办公室负责人为例会召集人。
四、主要议题
1.认真学习传达上级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的指示精神,研究制定具体贯彻落实措施;
2.总结交流本部门、本地区贯彻落实上级安全生产工作的指示要求或加强安全工作的主要措施;
3.研究重大安全事项、重大安全隐患解决办法及整改方案。
五、几点要求
1. 各成员单位要做好每次例会前的准备工作,及时掌握本地区、本部门就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需在会议中协调解决的问题要事先做出书面文字报告,保证例会的质量。
2. 各成员单位要按时参加会议,认真落实会议确定的工作任务和议定事项,要互通信息、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充分发挥例会的作用。
3. 市安委会成员单位及各区县安委会每年3月25日、6月25日、9月25日、12月25日前,将每季度工作情况及下季度主要工作思路书面报送市安委会办公室。(书面材料字数不低于2000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