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实施市重点建设工程项目应急预案备案的通知
(津安监管急〔2009〕40号)
各建筑施工集团(总)公司,各区县安全监管局、各区县建委:
依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第17号令《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和市政府《关于全面加强基层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津政发〔2009〕57号)的要求,为切实做好全市重点建设工程生产安全应急管理工作,市安全监管局、市建设和交通委经研究决定,对全市重点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重点工程”)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备案管理,现通知如下:
一、提高对应急预案编制、评审和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建筑施工企业是生产安全应急工作的责任主体,企业主要负责人是应急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应提高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和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要建立健全应急管理工作机构及责任制,完善各部门管理人员的安全责任制,应明确应急管理工作的负责人和具体工作人员,并制定建设工程项目应急管理制度和措施;定期召开应急管理会议,研究解决应急管理中的难题,主持开展应急管理的调研、检查和培训、交流应急管理工作经验、提出对应急管理的改进措施,切实保障市重点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最大限度地降低事故风险,减少突发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损失,真正做到有备无患。
二、切实做好市重点建设工程应急预案编制和评审工作
按照《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以及有关行业标准的要求,各重点建设工程项目部主要负责人应根据施工项目特点,组织本企业相关部门及有关专家辨识可能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重大危险源及相应控制措施,编制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应急预案自评时,应认真做好应急预案自评组织、程序、措施、内容和资源等方面工作。自评结果应形成文字材料,报本施工企业审核后分别报送市安全监管局、市建设交通委。
应急预案评审应由施工企业组织,参加评审的人员应包括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主要部门和专家,参加评审的专家应不少于5人(专家应具有相应的应急管理资质及经验)。评审人员与所评审的建设工程项目预案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评审要形成书面纪要和专家的签名材料。对于施工危险性较大的工程项目,市安全监管局和市建设交通委派人参加评审和督查。
通过评审的应急预案应由企业主要负责人批准发布,同时要组织本单位职工学习相关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施工企业应按照要求负责将应急预案、评审意见和评审专家签名等材料分别报市安全监管局、市建设交通委备案。
三、严格做好重点工程的评审和备案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