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承包单位应到各级劳动保障部门为招用的劳务人员缴纳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
第八条 承包单位的法人代表及安全管理人员必须经有资质的培训机构进行安全生产知识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九条 承包单位应按照国家规定对招用的劳务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具、保健食品、防暑降温饮料等,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条 承包单位应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各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第十一条 承包单位在一个发包单位作业,在一年时间内连续发生两次死亡2人以下事故或者一次死亡3人及以上事故,承包单位必须经过有资质单位进行安全评价合格后,方可承包经营生产。
第十二条 各承包单位在签订经济合同后,应持审核材料到发包单位主管部门审核,发包单位要严格审核备案材料,对安全管理不到位、备案材料不全或者伪造备案材料的承包单位,应取消其作业资格。
经发包单位安全部门审核同意后,各承包单位应持审核材料到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三条 在申报备案时,承包单位应提供以下材料:
1.《劳务公司、外协队伍安全生产备案表》(一式三份);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相关资质证明复印件;
3.与发包单位签订的经济合同和安全协议;
4.劳务人员名单及《劳务人员安全培训证书》复印件;
5.特种作业人员名单及《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印件;
6.劳务人员的医疗、工伤保险证明(非商业险);
7.承包单位法人、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管理资格证;
8.承包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各工种安全操作规程。
第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者,市及各区市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将按照《大连市外来劳务人员劳动安全管理规定》对其给予相应行政处罚。
第十五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省、市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即日起正式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