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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劳务公司、外协队伍安全生产备案管理规定》的通知

大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劳务公司、外协队伍安全生产备案管理规定》的通知
(大安监管一【2009】142号)


各区市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有关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劳务公司、外协队伍安全管理,遏制重大事故的发生,依据《大连市外来劳务人员劳动安全管理规定》(大连市政府令29号)和《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48号)。现将《大连市劳务公司、外协队伍安 全生产备案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准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六月十五日

  大连市劳务公司、外协队伍安全生产备案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外来劳务人员的安全生产管理,保证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正常进行,维护劳务人员的安全生产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大连市外来劳务人员劳动安全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内,将本单位生产经营任务对外发包的各类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发包单位)及承包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生产任务的劳务公司、外协队伍(以下简称承包单位),适用于本规定。
  第三条 发包单位应加强对进厂承包生产任务的承包单位的安全监管,发包单位应认真审核承包单位的作业资质,严禁将生产任务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承包单位。发包单位将本单位生产任务发包给承包单位时,在双方签订经济合同的同时,必须签订安全生产协议书,明确双方安全生产的权利和义务,落实安全生产管理。
  第四条 承包单位必须对招用的劳务人员进行身体健康检查,体检费用由各承包单位承担。体检合格后方可进行岗前培训。
  第五条 在承包单位从事作业任务的农民工在上岗前必须在有资质的培训机构经安全生产知识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承包单位对招用的劳务人员应脱产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和职业卫生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其培训考试资料应存档备案。
  第六条 在承包单位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务人员必须持有有效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持证上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未按时年检的视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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