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关于加强拆迁现场安全管理的通知
(大国土房屋发【2009】98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政府6月26日抗旱防汛工作会议精神和统一部署,为确保被拆迁居民生命财产安全和拆迁现场安全度汛,防范安全事故发生,明确安全责任,把预防工作做在前面,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明确重点防范部位
全市所有的拆迁拆除现场都是防台防汛重点防范部位。县市区拆迁管理部门负责对行政辖区内的城市房屋拆迁现场和房屋拆除工地防台防汛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市内区按已经明确的拆除现场安全管理责任分工由各分局组织实施。重点监督检查拆迁现场围挡设施的拉结支撑是否牢固,临街待拆腾空房屋在台风暴雨作用下是否可能出现墙体局部或整体脱落、倾覆等险情。发现问题,要立即责令拆迁单位或拆除单位予以整改。
二、明确防台防汛安全责任
实施城市房屋拆迁、拆除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是房屋拆迁、拆除现场防台防汛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有效组织和督促本单位防台防汛安全工作,一定要高度重视,克服麻痹思想。要把防台防汛工作放到关系国计民生和社会稳定的高度去认识,加强领导,不掉以轻心。要有防大汛、抢大险的思想准备。要建立健全本单位防台防汛安全生产责任制,成立工地现场安全领导、巡视小组,制定防台防汛工作方案。要加强防台防汛值班管理,对未迁出的住户和单位实行监控。要建立防台防汛工作网络,及时互通防台防汛工作信息,要保证通讯联络畅通,发生突发事件立即报告,采取有力措施抢险。防台防汛工作方案和汛期值班表要于7月10日前报拆迁管理部门。
三、明确防台防汛的具体工作要求
1、实施城市房屋拆除施工单位,必须具有房屋拆除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未取得房屋拆除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得从事城市房屋拆除工作。
2、实施城市房屋拆除施工单位,要制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时清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3、拆迁拆除单位要尽最大努力动员尚未迁出的住户和单位尽快迁出,对暂时无法达成补偿安置协议且属危险房屋的,应提供周转房予以迁出,以确保汛期不出现人身伤亡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