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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旅游局、大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大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等关于规范大连市宗教旅游场所燃香活动的通告

大连市旅游局、大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大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大连市宗教事务局、大连市文化局 、大连市发展和改革委会关于规范大连市宗教旅游场所燃香活动的通告
(大游发[2009]47号)


  近年来,我市宗教旅游场所秩序总体是好的。但是,个别宗教场所对燃香活动管理不严,存在强拉或诱导游客和信教群众花高价烧高香的现象,破坏了寺院宫观的文化资源和生态环境,扰乱了宗教旅游场所秩序,侵犯了消费者合法权益,造成了不良影响。为加强对我市宗教旅游场所燃香活动的规范管理,根据国家旅游局等六部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国宗教旅游场所燃香活动的意见》要求,通告如下:

  一、各相关部门、宗教场所和宗教旅游景区、旅行社、导游人员,要主动参与规范宗教旅游场所燃香活动,自觉保护宗教文化资源和生态环境,维护宗教旅游市场秩序,保障游客和信教群众的合法权益,为我市宗教旅游场所建立安全、环保和文明的燃香秩序做出贡献。

  二、宗教活动场所要建立并落实香烛明火、消防安全、文物保护、生态环境保护等各项管理措施和规章制度,燃香点必须设专人管理,禁止烧高香、成把烧香和在殿堂内等禁火区烧香。

  三、宗教旅游场所应当设立固定燃香销售点,明码标价,文明服务。不得销售假冒伪劣燃香产品,不得哄抬燃香产品物价。

  四、未登记为宗教活动场所,仅作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寺院宫观,不得进行燃香活动。对未经依法登记为宗教活动场所的寺观设立燃香点的,依法予以取缔。登记为宗教活动场所的文物保护单位要落实文物安全主体责任。

  五、旅行社将宗教旅游景区列入旅游团队行程的,必须事先告知游客,并在与游客签订的旅游合同中写明。

  六、旅行社和导游人员不得随意变更合同约定,擅自在旅游行程中增加宗教旅游景区的游览和燃香活动。

  七、严禁宗教活动场所及其工作人员、旅游社、导游人员以任何名义和借口胁迫、诱导、欺骗游客和信教群众烧香许愿、捐款捐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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