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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北京市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劳务管理的通知

  (三)督促本省进京企业在承接的工程项目中建立劳务管理保障体系,制定劳务管理相关制度和规范化的工作流程。
  (四)督促本省进京企业落实实名制管理、劳务分包合同管理等具体工作要求,定期检查并做好督促整改工作。
  (五)督促本省进京企业加大对各层次管理人员和劳务作业人员的培训,重点进行专项技能、普法维权和安全知识培训,教育劳务作业人员依法维权。
  (六)根据本省进京企业在京市场行为、合同履约等情况,形成企业在京信用信息记录,作为来京建筑企业年度资质监督市场评价和形成企业信用记录的基础;严格本省企业和劳务企业施工队长的准入、清出管理。
  (七)负责协调本省劳动力的组织化输出、回归等保障工作,掌握本省在京劳务作业人员的动态分布情况,定期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反馈劳动力供应保障情况。
  (八)负责强化对本省在京劳务企业班组长和施工队长的监管。
  (九)根据对本省进京企业劳务管理及合同履约的检查情况,有针对性地实施重点预控并协调处理矛盾纠纷;配合市、区两级建委及时、妥善处理涉及本省企业和人员的群体性事件。

  附件2:
  建筑业企业劳务管理工作内容

  一、建设单位工作内容
  (一)合理安排资金支付计划,切实做好对总承包企业工程款的结算支付工作。
  (二)强化对总承包企业工程款使用的监管,监督总承包企业按约定支付劳务费,确保支付劳务作业人员工资的资金链畅通。
  (三)视情况筹措劳务作业人员工资应急支付资金。
  二、劳务作业发包人工作内容
  (一)应设置劳务管理机构,所属项目应配备专职劳动力管理员。
  (二)劳务作业发包人项目经理对劳务费结算支付承担直接责任,对所使用的劳务分包企业日常用工管理、劳务作业人员实名制管理、劳务作业人员工资发放负有监管责任。
  (三)鼓励劳务作业发包人建立由与其具有长期稳定合作关系的劳务分包企业组成的合格分供方名录。直接发包劳务作业及劳务作业招标发包的应选用具有相应资质等级并取得有效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劳务企业,外地进京劳务企业须持有效《北京市建筑业企业档案管理手册》且年度信誉评价合格;不得向无资质的企业、“包工头”发包劳务作业,不得使用未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登记并领取证书的劳务分包企业施工队长。
  (四)劳务作业发包人应当积极发挥企业工会及项目部工会联合会在劳动争议调解中的作用;制定劳务费结算支付纠纷和突发性事件的协调处理预案;对劳务管理中出现的问题和纠纷隐患,应当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及时化解,一时难以根本解决的重大疑难问题,要做好稳控工作,同时及时上报市或区县建委。
  三、劳务作业承包人工作内容
  (一)配备与劳务作业发包人项目部相对应的各类管理人员和专职劳动力管理员。
  (二)与劳务作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当使用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共同制定的适用于在京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的劳动合同示范文本,并依法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劳动工资、工作时间、福利待遇等关系劳务作业人员切身利益的内容。
  (三)在进场作业前,将劳务作业人员身份证、劳动合同、岗位技能证书的复印件报劳务作业发包人核验,慎重使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发布的信用警戒名单上的施工队长、班组长和务工人员。
  (四)在劳务分包合同签定后7日内到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办理劳务分包合同和外地建筑业企业在京施工人员情况备案。
  (五)建立劳务作业人员个人档案,每周根据实际情况更新劳务作业人员花名册,每月编制劳务作业人员花名册、出勤表、工资表并报劳务作业发包人备查,每月核发的工资必须经劳务作业人员本人确认。
  (六)落实工资“月结月清”制度,按合同约定每月足额支付劳务作业人员的工资,如确有困难,支付数额应不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同时在工资表中明示欠付数额并于每季度末结清欠付工资。坚持企业直接为劳务作业人员发放工资的做法,严禁由施工队长、班组长发放劳务作业人员工资。

  附件3:
  总承包企业项目经理工作职责

  一、负责牵头本项目劳务管理领导小组工作,为领导小组第一责任人,对项目劳务管理工作负总责,组织召开“项目劳务管理工作例会”。
  二、负责组织对进场劳务作业人员的安全、普法和维权培训。
  三、监督检查总包项目劳动力管理员工作。
  四、定期做好合同外增减量、变更、洽商、施工现场临时派工及停工、窝工等现象的签认、结算工作。
  五、主动与劳务分包企业协商解决双方存在的劳务费结算支付纠纷。
  六、积极配合市区建委对本项目劳务管理的监督检查工作。

  附件4:
  劳务分包企业施工队长工作职责

  一、劳务分包企业施工队长是劳务分包项目劳务管理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应持证上岗。
  二、监督检查本劳务承包项目劳动力管理员工作。
  三、发生合同外增减量、洽商、施工现场临时派工、停工、窝工等现象时,应及时提供相应资料,主动与总承包项目经理办理签认、结算和支付等相关手续。
  四、积极与总承包项目部协商解决双方存在的劳务费结算支付纠纷。
  五、健全完善内部管理制度,不得超越权限自行发放劳务作业人员工资,避免发生内部劳资纠纷,确保不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行业和社会稳定。
  六、积极配合市、区建委对本项目劳务管理的监督检查工作。

  附件5:
  总承包企业劳动力管理员工作职责

  一、认真执行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及项目所在地区县建委的各项规定;在本项目“劳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开展各项管理工作,确保不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行业和社会稳定。
  二、领导施工现场各分包企业劳动力管理员开展日常工作。
  三、将本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各《劳务(专业)分包合同》留存项目部备查。
  四、督促、配合劳务分包企业劳动力管理员在《劳务分包合同》签订后7日内,办理劳务分包合同和外地建筑业企业在京施工人员情况备案,并要求其提供备案手续复印件备查。
  五、要求劳务分包企业劳动力管理员在《劳务分包合同》签订后3日内,提交施工队长《授权委托书》。
  六、劳务作业人员进场3日内,检查劳务分包企业是否依法与全部劳务作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要求劳务分包企业劳动力管理员提交《劳动合同》原件一份,留存项目部备查。
  七、经项目经理授权,具体组织对进场劳务作业人员的安全、普法和维权培训,培训考卷留存备查。
  八、每月定期要求劳务及专业分包企业劳动力管理员提交真实、有效的《人员变更情况月报表》、《工资发放表》、《考勤表》及新进场劳务作业人员的《劳动合同》,并在项目部备案。
  九、定期参与项目劳务费结算、支付工作;实时掌握劳务分包合同履约情况;定期监督劳务分包企业发放劳务作业人员工资情况。
  十、与各劳务分包企业劳动力管理员密切配合,开展项目劳务管理及纠纷排查各项工作;每月将相关工作开展情况提交“劳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在“项目劳务管理工作例会”上讨论。
  十一、经项目经理授权,每月负责组织“项目劳务管理工作例会”,负责会议签到、记录会议内容并在项目部留存备查。

  附件6:
劳务及专业分包企业劳动力管理员
工作职责

  一、认真执行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及属地建委的各项规定;在本项目“劳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开展各项管理工作,确保不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行业和社会稳定。
  二、服从施工总承包项目部劳动力管理员的领导,认真开展各项日常劳务管理工作。
  三、做好劳务作业人员进场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工作,并向施工总承包项目部劳动力管理员提交《劳动合同》原件一份备查。
  四、在《劳务分包合同》签订后7日内,办理劳务分包合同和外地建筑业企业在京施工人员情况备案,并向施工总承包项目部劳动力管理员提交备案手续复印件。
  五、在《劳务分包合同》签订后3日内,向施工总承包项目部劳动力管理员提交劳务企业施工队长《授权委托书》。
  六、每周更新作业人员花名册,每月上报总包项目部人员变动情况及新进场人员《劳动合同》备查,并于每月5日-10日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劳务合同及人员备案系统上记录人员变更信息。
  七、鼓励和倡导企业定期足额将劳务作业人员工资通过银行发放,严格记录考勤,每月向施工总承包项目部劳动力管理员提交真实、有效的《工资发放表》或银行代发工资凭证、《考勤表》。
  八、定期参与项目劳务费结算、支付工作;实时掌握《劳务分包合同》履约情况。
  九、与施工总承包项目部劳动力管理员密切配合,开展项目劳务管理及纠纷排查各项工作;每月将相关工作开展情况提交“劳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在“项目劳务管理工作例会”上讨论。
  十、除《劳动合同》、《工资发放表》或银行代发工资凭证、《考勤表》、施工队长《授权委托书》须向施工总承包项目部劳动力管理员提交原件外,其余各项资料均可提供复印件,但须加盖企业公章并由劳务企业施工队长签字确认。
  十一、专业分包企业(含甲指、甲直分包)直接用工,按劳务分包企业要求执行。

  附件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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