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由于见习人员过失给见习基地造成一定损失的。
第十九条 见习基地于每月末5日内向区县劳动保障部门报送《见习人员增减变化统计表》(见附件四)。
第二十条 就业见习期限为3至12个月。见习期满后,见习基地应据实对见习人员进行考核鉴定,填写《毕业生就业见习鉴定表》(见附件五),作为推荐见习人员就业的参考。
第二十一条 见习基地要及时为留用人员办理就业登记手续,依法签订劳动合同。
第二十二条 见习补贴及申领程序:
(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按照最低工资60%的标准给予见习人员生活费补贴,并给予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补贴。
(二)见习补贴每季度末的25日后申报。
(三)申报见习补贴应首先向坐落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交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天津市青年就业见习基地申报见习补贴审核表》(见附件六);
2.《见习基地申报补贴花名册》(见附件七);
3.《就业见习协议》;
4. 见习人员身份证复印件、毕业证复印件、就业服务卡;
5. 见习人员考勤情况;
6. 见习人员领取补贴情况。
(四)受理申请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见习基地所报材料初审后,3个工作日内报市人力资源中心。市人力资源中心3个工作日内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批后,于下季度的10日前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见习基地。
第二十三条 见习基地实行年度考核评估制度。
市人力资源中心会同相关部门组成考评组,按照《天津市青年就业见习基地考核评估办法》的规定,对见习基地进行年度考核评估。考核合格的保留其见习资格,继续组织实施就业见习;不合格的取消其见习基地资格,停止就业见习活动。
第二十四条 对见习基地检查评估的主要内容包括:见习基地规章制度建设、见习计划制定落实、岗位设置、见习条件、指导人员配备、见习协议的执行、见习效果、见习人员留用率、职业安全卫生和补贴资金使用等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