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见习基地申报,审核申办单位资格;
(二)受理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报名;
(三)整合、调剂辖区内就业见习资源;
(四)收集、发布、上报就业见习相关信息;
(五)见习补贴初审。
第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均可申办青年就业见习基地(以下简称“见习基地”)。
(一)生产经营和工作正常,管理规范;
(二)能够提供相应的见习岗位和条件;
(三)见习岗位技术含量高、专业性强;
(四)有专门的见习管理办法和指导人员;
(五)能够留用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见习人员。
第七条 见习基地申办程序。
(一)申办见习基地的企事业单位先向坐落地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请,填写《天津市青年就业见习基地申报审核表》(见附件一),并提交申请报告、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登记证复印件,以及其他相关材料。
(二)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初审后报市人力资源中心复核;
(三)市人力资源中心复核后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核;
(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合格的,颁发“天津市青年就业见习基地”标牌,并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见习基地具体组织实施高校毕业生的就业见习。
(一)制定并实施见习计划;
(二)落实见习岗位,完善安全生产条件;
(三)配置见习指导师;
(四)见习人员日常管理;
(五)定期上报见习情况;
(六)申请、发放见习补贴;
(七)按规定比例留用见习人员。
第九条 参加就业见习人员条件。
本市普通高校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下列人员(含本市户籍在外地普通高校就读拟回津就业人员)可参加就业见习:
(一)已进行失业登记的上届和应届高校毕业生;
(二)符合条件的毕业学年在校学生。
第十条 见习报名需填写《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申请表》(见附件二),并提供以下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