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天津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办法》的通知
(津劳社局发〔2009〕67号)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委、局(集团总公司)劳动(人事)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天津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九年四月十七日
天津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提高高校毕业生职业技能,积累工作经验,促进其实现就业,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9]3号)和市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意见>的通知》(津政发[2009]12号) 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坚持毕业生自主选择与企业需要相结合、所学专业与岗位技能相结合、职业能力提升与实现就业相结合,充分调动各类用人单位、大专院校、高校毕业生的积极性,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
第三条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统筹规划全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主要任务是:
(一)制定政策,组织实施,监督检查;
(二)制定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总体规划;
(三)审核认定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
(四)核拨见习补贴。
第四条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人力资源开发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人力资源中心”)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委托,具体负责全市就业见习工作组织推动、业务指导。
(一)落实就业见习计划;
(二)就业见习工作日常管理;
(三)定期发布就业见习供求信息;
(四)整合、调剂就业见习资源;
(五)对见习基地进行检查评估。
第五条 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辖区内就业见习工作的日常管理、业务指导、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