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年度煤炭销售量(时间跨度为上年10月1日至当年9月30日)是否达到年度煤炭经营规模要求。具体为:煤炭批发、零售企业1万吨以上;民用型煤企业正常开展型煤加工经销业务,不作数量要求。当年10月1日前新办证的企业须参加当年度年检,经营规模不作数量要求。
3、有无伪造或买卖、出租、转借等转让煤炭经营资格证的行为;有无经营无煤炭生产许可证的煤矿生产和加工的煤炭产品、无煤炭经营资格证的经营企业经销的煤炭产品、或者向无煤炭经营资格证的经营企业销售煤炭产品等违法经营行为;有无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等违法经营行为。
三、年检申报材料
1、江西省煤炭经营资格证年检申请表;
2、煤炭经营资格证副本原件;
3、年度煤炭经营业务的增值税发票(销项)复印件;
4、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税务登记证(分国税和地税)副本复印件。
年检申报材料中的复印件,申请企业必须提供原件供监管部门进行核对。
四、年检程序
煤炭经营企业按规定及时提交年检申报材料;年检申报材料经企业所在县级规划基本单位煤炭经营监管部门签署意见后,由设区市煤炭经营监管部门在规定时限内初检;省煤炭行业办在规定时限内进行终检。
五、年检结果认定及处理
年检结果分为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三种。 年检结果认定及处理具体如下:
(一)继续具备煤炭经营各项准入条件、无违法经营行为,且年度煤炭销售量达到经营规模要求的,认定为年检合格,在煤炭经营资格证副本上加盖年检专用章,准予继续持证经营。
(二)继续具备煤炭经营企业各项准入条件,但年度煤炭销售量未达到经营规模要求,或者存在依法不属于吊销煤炭经营资格证情形的违法经营行为的,认定为年检基本合格,在煤炭经营资格证副本上加盖年检专用章,并责令在一年期限内整改,下一年度年检时进行整改验收,达到年检合格条件的,准予继续持证经营: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年检不合格,依法注销煤炭经营资格证:
1、煤炭经营资格条件发生变化,不具备煤炭经营企业各项准入条件的;
2、存在违法经营行为,且根据《江西省煤炭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规定,应当吊销煤炭经营资格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