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存在本通知“年检内容”中第(三)、(四)、(五)项规定的违法经营行为之一,且根据《江西省煤炭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规定,应当吊销煤炭经营资格证的;
3、上年度年检认定为基本合格,经整改后本年度年检仍达不到年检合格条件的;
4、在规定的时间内未申报年检的。
六、其他事项
1、对年检申报材料中的复印件,申请企业必须提供原件供监管部门进行核对;监管部门应当安排两名审查人员进行核对,核实后加盖核对章,审查人员均须签名。
2、对年检过程中发现的违法经营行为,依照《
煤炭法》、《
煤炭经营监管办法》等法律法规进行查处。拟不再从事煤炭经营的企业,直接办理注销手续,交回煤炭经营资格证正副本原件。
3、对被注销煤炭经营资格证的企业,各设区市煤炭经营监管部门要及时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取消其营业执照中的煤炭经营项目。
4、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启用新的煤炭经营资格证年检申请表(见附件),旧表作废。
5、各设区市煤炭经营监管部门要抓紧组织各县级规划基本单位煤炭经营监管部门认真学习煤炭经营资格审查监管法律政策,周密部署、规范开展年检工作。
附件:江西省煤炭经营资格证年检申请
二〇〇九年九月七日
江西省煤炭经营资格证
年检申请表
企业名称(盖章)
企业地址 邮编
经营方式 资格证编号
申报日期: 年 月 日
江西省煤炭行业管理办公室制
煤炭经营资格证年检须知
一、年检时间及范围
每年第四季度进行煤炭经营资格证年检。依法取得煤炭经营资格证的各类煤炭经营企业,必须于每年10月8日至10月20日向煤炭经营监管部门提交年检申请材料。每年10月1日后新办证的企业不参加当年度年检。
二、年检内容
1、是否继续具备《
煤炭经营监管办法》、《江西省煤炭经营监管实施细则》等规定的煤炭经营企业各项准入条件,重点检查注册资本、储煤场地、煤炭计量、煤质检验、环保等准入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