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年检程序及要求
(一)各类煤炭经营企业应于每年10月8日至20日期间,及时提交年检申报材料。按照各设区市规划,属于设区市煤炭经营监管部门直管的企业,向设区市煤炭经营监管部门提交材料;属于县级规划基本单位煤炭经营监管部门管辖的企业,向县级规划基本单位煤炭经营监管部门提交材料。
(二)企业所在县级规划基本单位煤炭经营监管部门按照年检内容及要求,对企业提交的年检材料进行检查,对照原件核对复印件,并签署检查意见。县级规划基本单位煤炭经营监管部门须在10月底前完成签署意见工作,并将所辖企业的年检材料报设区市煤炭经营监管部门。
(三)设区市煤炭经营监管部门对县级规划基本单位煤炭经营监管部门上报的企业年检材料及直管企业的年检材料进行初检。各设区市煤炭经营监管部门须在11月中旬前完成初检工作,并将年检材料上报省煤炭行办。
(四)省煤炭行业办在12中旬前对各设区市煤炭经营监管部门上报的企业年检材料进行终检,并在12月底前完成年检各项工作。
五、年检结果认定及处理
年检结果分为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三种。
(一)达到以下全部要求的,认定为年检合格,在煤炭经营资格证副本上加盖年检专用章,准予继续持证经营:
1、继续具备《
煤炭经营监管办法》、《江西省煤炭经营监管实施细则》等规定的煤炭经营企业各项准入条件;
2、无本通知“年检内容”中第(三)、(四)、(五)项规定的违法经营行为;
3、年度煤炭销售量达到经营规模要求。
(二)继续具备煤炭经营企业各项准入条件,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年检基本合格,在煤炭经营资格证副本上加盖年检专用章,并责令在一年期限内整改,下一年度年检时进行整改验收,达到年检合格条件的,准予继续持证经营:
1、存在本通知“年检内容”中第(三)、(四)、(五)项规定的违法经营行为之一,但根据《江西省煤炭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规定,不属于吊销煤炭经营资格证的;
2、年度煤炭销售量未达到经营规模要求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年检不合格,依法注销煤炭经营资格证:
1、煤炭经营资格条件发生变化,不具备煤炭经营企业各项准入条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