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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在城镇居民中开展生活消费品价格监测试点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在城镇居民中开展生活消费品价格监测试点工作的通知
(二00九年七月三十日 鲁价监发〔2009〕154号)


各市物价局:

  为进一步完善我省价格监测体系,更好地掌握、分析涉及民生的生活消费品价格走势,确定在部分市、县(市、区)开展城镇居民生活消费品价格监测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城镇居民生活消费品价格监测试点工作采取循序渐进、以点带面的方式开展。我省的首批试点选择济南市历下区,由历下区物价局负责组织试点,积累经验,条件相对成熟时在全省逐步推开。各市要按照通知精神积极准备,做好调研工作,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适时开展试点工作。

  二、试点工作的方法步骤

  (一)有针对性地选择调查户。一市确定一个区,在该区选择3个街道办事处,每个街道办事处选择1个居委会,每个居委会选择3户居民,由选定的居民按照居民生活消费品监测品种目录展开调查。调查户要在高、中、低收入家庭各选一户,要求选定的调查户和调查人员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责任心强,有一定的文化水平,热心公益事业并愿意积极配合物价工作。选定的调查户报省局登记备案(备案表附后)并由省局颁发聘书。试点工作中需要变更调查户或人员的要及时报告省局进行调整,以保证数据的完整性和连续性。

  (二)居民价格监测调查户的主要职责:

  1、定期监测调查户所在地附近集贸市场、超市或销售点的居民生活消费品价格变动情况,记录自身购置目录内商品购置价格情况,并向价格监测机构报送监测调查数据。??

  2、及时向价格主管部门提供所了解的居民生活消费品市场价格变动尤其是异常、突发变动情况及原因,居民消费意向及对消费品价格的意见等信息。

  3、向群众宣传价格主管部门的政策及价格信息等。

  (三)居民生活消费品价格监测工作程序:

  由调查户填写《居民生活消费品零售价格调查表》,每周填写一次,每周二提交所在居委会。各县(市、区)物价局监测机构收齐表格后(或由办事处物价所将调查表收齐,交与所在区物价局价格监测部门)进行数据审核、汇总,由县(市、区)价格监测机构于周三12点以前分别上报省、市价格监测中心。《居民生活消费品零售价格调查表》为原始报表,由区物价局存档,以备核查。

  三、城镇居民生活消费品价格监测试点工作要与“价格服务进万家”活动紧密结合,在监测居民生活消费品价格的同时,要详细了解居民对价格服务的需求,提供更多、更好的价格服务,充分体现价格部门“为农、为企、为民”的公共服务职能。

  四、认真做好城镇居民生活消费品价格监测试点工作,对完善价格监测体系具有重要意义。各级物价部门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城镇居民生活消费品价格监测工作的重要性,要结合各自实际,积极发挥试点调查户的作用,及时了解、掌握城镇居民生活消费品价格情况和相关数据,采取积极稳妥措施,切实搞好试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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