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成立单位的办公设备购置,所需经费由省财政部门按预算资金管理程序审批。
整体搬迁单位应充分利用原有办公设备,确需增加购置办公设备的,所需经费由省财政部门按预算资金管理程序审批。
更换、新进人员或单位内部增设机构等需要增加购置办公设备的,所需经费列入单位公用经费。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省级行政单位在进行办公设备购置时,要严格执行本办法规定的配置标准和申报、审批程序,对超标或不按规定程序购置办公设备的,省财政部门暂停审批该单位下一年度办公设备购置项目。
第十四条 省级行政单位应加强对办公设备配置的管理,建立办公设备台账登记管理制度,并于每年1月31日前,将上年度办公设备使用状况及增减变动情况报省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省财政部门严格按本办法的规定,对行政单位办公设备购置及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十六条 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对省级行政单位办公设备配置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追究单位及相关人员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云南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
附件:1.云南省省级行政单位办公设备配置标准(表一)
2.云南省省级行政单位办公家具配置标准(表二)
附件1
云南省省级行政单位办公用电器设备配置标准(表一)
种类
| 品目
| 单位价格上限(元)
| 配置标准(以下人员均指在编在岗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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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
| 台式电脑
| 8000元
| 1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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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本电脑
| 15000元
| 1台/3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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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印机
| 普通激光式
| 2000元
| 1台/5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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激光式工作组
| 7000元
| 1台/8人以上处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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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式
| 3000元
| 单位有票据套打工作需要的岗位可单独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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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描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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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0元
| 1台/每个处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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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机
| 激光热敏式
| 2500元
| 1台/每个处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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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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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元
| 1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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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印机
| 中高速数码
| 30000元
| 1台/每个独立对外发文单位或10人以上处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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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印机
| 数码一体
| 40000元
| 1台/每个独立对外发文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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碎纸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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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00元
| 各单位保密、文秘、档案、财务等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单独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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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影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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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000元
| 1台/每个独立对外发文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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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室扩音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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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0000元
| 1套/每个大、中型会议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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饮水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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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0元
| 1台/每间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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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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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视业务工作需要报批后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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