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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省级行政单位办公设备配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新成立单位的办公设备购置,所需经费由省财政部门按预算资金管理程序审批。

  整体搬迁单位应充分利用原有办公设备,确需增加购置办公设备的,所需经费由省财政部门按预算资金管理程序审批。

  更换、新进人员或单位内部增设机构等需要增加购置办公设备的,所需经费列入单位公用经费。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省级行政单位在进行办公设备购置时,要严格执行本办法规定的配置标准和申报、审批程序,对超标或不按规定程序购置办公设备的,省财政部门暂停审批该单位下一年度办公设备购置项目。

  第十四条 省级行政单位应加强对办公设备配置的管理,建立办公设备台账登记管理制度,并于每年1月31日前,将上年度办公设备使用状况及增减变动情况报省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省财政部门严格按本办法的规定,对行政单位办公设备购置及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十六条 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对省级行政单位办公设备配置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追究单位及相关人员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云南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

  附件:1.云南省省级行政单位办公设备配置标准(表一)

  2.云南省省级行政单位办公家具配置标准(表二)

  附件1
  云南省省级行政单位办公用电器设备配置标准(表一)

种类

品目

单位价格上限(元)

配置标准(以下人员均指在编在岗人员)

计算机

台式电脑

8000元

1台/人

笔记本电脑

15000元

1台/3人

打印机

普通激光式

2000元

1台/5人

激光式工作组

7000元

1台/8人以上处室

针式

3000元

单位有票据套打工作需要的岗位可单独配置

扫描仪

 

2000元

1台/每个处室

传真机

激光热敏式

2500元

1台/每个处室

电话机

 

200元

1部/人

复印机

中高速数码

30000元

1台/每个独立对外发文单位或10人以上处室

速印机

数码一体

40000元

1台/每个独立对外发文单位

碎纸机

 

800元

各单位保密、文秘、档案、财务等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单独配置

投影仪

 

25000元

1台/每个独立对外发文单位

会议室扩音设备

 

100000元

1套/每个大、中型会议室

饮水机

 

300元

1台/每间办公室

其他设备

 

 

视业务工作需要报批后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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