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省级行政单位办公设备配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云财资〔2009〕44号)
省直各部、委、办、厅、局: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云南省省级行政单位办公设备配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意见建议,请及时反馈省财政厅。
云南省财政厅
二00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云南省省级行政单位办公设备配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范省级行政单位办公设备配置,推进节约型政府建设,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科学合理地核定办公设备配备标准,依据《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和《云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云政办发〔2008〕173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省级行政单位,包括省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和人民团体机关。
第三条 办公设备配置包括办公设备的购置和调剂等。省级行政单位办公设备的购置是指经省财政部门批准项目购置计划后,由省级行政单位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购买或采购自用办公设备。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办公设备包括办公用电器设备(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传真机、电话、会议系统装备等)和办公家具(桌、椅、沙发、茶几、资料柜等)等。
第五条 省级行政单位办公设备配置应当遵循“必要、实用、节约”的原则,在充分利用已有设备基础上,根据工作和岗位的实际需要配置办公设备,减少闲置和浪费。
第六条 省级行政单位办公设备配置原则上应当采购、采用国内自主创新产品;购置进口产品的应当按照《
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财库〔2007〕119号)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