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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司法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区市县法律援助中心建设意见的通知

  (一)加强机构建设。根据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关于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工作的要求,各地区要强化司法行政机关管理指导法律援助工作的职能,加强对法律援助机构和各类参与法律援助的社会组织的监督管理。要根据需要确定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机构,负责审查、受理公民依法提出的法律援助申请,指派或者安排法律援助人员提供法律援助,并对指派或者安排的法律援助人员进行业务指导。具体机构设置和编制数额由机构编制部门根据地方人口和贫困人口数量、财政收入等因素合理确定。
  (二)加强队伍建设。区市县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要热爱法律援助工作,其中法律专业人员达到2/3以上。鉴于目前编制紧张的状况,法律援助中心可按国家政策规定,聘用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具有法律专业大专以上学历的工作人员。要严把法律援助机构人员的入门关,按有关规定录用或招录工作人员。同时,可以组织律师成立法律援助志愿者队伍,作为专职法律援助队伍的补充力量。
  (三)加强经费保障。区市县法律援助中心的经费,应由区市县财政结合实际情况给予必要的保障,纳入区市县年度财政预算,并随着当地经济发展水平适当予以增长。同时,按照国家现行财务、会计管理规定进行核算,按规定的补贴标准向法律援助人员支付办案补贴,并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区市县法律援助中心基础设施建设要列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在今年年底前,为法律援助中心提供业务用房,业务用房使用面积北三市不少于300平方米,长海县不少于200平方米,市区不少于150平方米。根据需要,法律援助中心可内设多个接待室、调解室、档案室、办公室等办公场所;配备必要的交通、通讯、文印、档案管理等办公设施,逐步实现办公自动化;在一楼临街设立100平方米以上服务大厅,服务大厅要求交通便利、标牌醒目,具备方便残疾人使用的无障碍设施,方便群众来访。
  (五)加强业务工作建设。区市县法律援助中心要结合本地区工作实际,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对法律援助咨询接待、人员管理、经费管理、办案规程、服务标准、质量监控以及社会组织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等进行规范,保障本地区法律援助工作有章可循。要健全、完善辖区乡镇(街道)法律援助工作站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法律援助联络点,进一步利用“分片受理,法律援助中心统一审批”的工作机制,提供高效便利服务。要发挥当地工会、妇联、残联、共青团等社会团体维权部门的作用,为各类困难群体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法律援助。要抓好法律援助宣传工作,利用各类宣传媒介,不断提高法律援助的社会知晓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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