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司法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区市县法律援助中心建设意见的通知
(大政办发[2009]145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大连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司法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人事局、市编委办《关于进一步加强区市县法律援助中心建设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九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区市县法律援助中心建设的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区市县法律援助中心建设,落实2009年市政府为民办实事中关于“建立12个规范化法律援助中心”的项目要求,为困难居民和农民工提供便捷的法律援助,现就区市县法律援助中心建设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区市县法律援助中心建设的重要性
“十五”期间,法律援助工作被纳入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之中。2003年国务院颁布实施《
法律援助条例》,明确“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积极措施推动法律援助工作,为法律援助提供财政支持,保障法律援助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并要求“直辖市、设区的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根据需要确定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机构”。2005年,我市实施《
大连市法律援助办法》,规定“市及县(市)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设立法律援助机构”。今年全国第五次法律援助工作会议进一步明确要求法律援助做到“三个纳入”,即:纳入各地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之中,纳入党和政府主导的维护群众权益的机制之中,法律援助经费纳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之中。
各区市县政府要充分认识法律援助工作的重要意义,将法律援助工作作为一项保障改善民生、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民生工程,切实摆上工作日程,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设立法律援助机构,并为法律援助提供财政支持,采取积极措施推动法律援助工作,保障法律援助事业与经济发展和社会保障水平相协调。
二、坚持高标准建设规范化区市县法律援助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