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规范建筑业企业各类费、金管理。对已经停止征收的坚决停止征收,严禁以收费为目的损害企业合法权益、加重建筑业企业负担的各类行为。适时调整投标保证金标准,强化建设工程劳动保险费的收缴管理力度,确保建筑业企业劳保费费源。对暂时无力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困难建筑业企业,可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缓缴的社会保险费免收滞纳金。建筑业企业购置并自身实际使用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缴纳企业所得税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十一)建立健全建筑行业信用体系及防范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长效机制。努力改善农民工进城务工的环境。建立建筑行企业、从业人员基础数据库和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信用信息,实现互联互通、资源共享。实行信用等级评价和信息发布办法,形成有效的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机制。对遵章守法、诚实守信、无不良行为记录的企业,在资质年度审验中实行“绿色通道”,予以简化手续或免予审验,在工程招投标中予以加分。加强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和工程结算管理,建立工程价款结算、竣工结算文件备案、调解、仲裁和清算的约束机制,严格履行撤保程序,遏止竣工不结算等拖欠行为。积极培育建筑劳务市场,大力发展劳务企业,规范建筑业企业用工行为,落实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建立和完善建筑业企业欠薪快速反应处理机制。加强对建设领域农村进城务工人员的管理和服务,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切实维护他们在工资支付、劳动保护等方面的合法权益。
(十二)金融和税务部门对建筑企业给予大力支持。协调银行创新金融服务,对资信良好的建筑业企业降低开具投标保函、履约保函、支付保函的条件;在防范风险的基础上,对资质优秀、信用等级良好、项目回款有保证的企业可降低保证金比例,提高授信额度,为企业承建高端工程、市外工程、国外工程以及同时进行多个高端工程项目,给予融资支持;降低在建筑业企业投标开具信贷证明时手续费收取标准,分别确定中标企业和不中标企业以投标目的而开具的信贷证明收费标准,以减轻建筑业企业负担。对建筑业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进行认定,对财务健全,符合查帐征收条件的,要查实征收。积极探索工程担保市场的培育和担保体系的建设,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和中介机构通过联营、合资、合作等方式组建专业担保公司,为建筑企业拓展市场、承接业务开辟融资渠道,提高投标过程中的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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